今天是:

中心概况

中心概况
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中心概况 >> 正文

山东华宇工学院心理辅导中心心理咨询保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4-05-13    点击:

1.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;
 
2.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,包括个案记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均属专业信息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,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;
 
3.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,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、科研、写作等工作时,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;
 
4.心理咨询人员对于心理咨询的记录由中心档案员进行保管,并负有保密的义务; 

5.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(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),或与其他心理咨询人员进行磋商,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。